銀監會下發P2P資金存管指引 行業將經歷退出潮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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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在P2P行業越來越火熱的之時,為了緩和P2P平臺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維持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央行、銀監會等紛紛出臺各種政策,今日在監管層發布的互金專項整治方案中,一再強調P2P網貸平臺一定要選擇適合條件的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于是在前日銀監會下發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
此前于去年7月18日和12月2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門和分別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征求意見稿)》,但根據第三方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7月10日,正常運營的2400家P2P平臺中,已有149家宣布與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但真正與銀行完成資金存管系統對接的平臺僅有48家,占比2.04%。即真正實現銀行資金存管的P2P平臺僅有2成。
為何銀行與P2P行業合作并不順利
不少P2P行業都在尋找“資金存管”的合作銀行,但是部分銀行對合作并不熱情,天眼小編了解到,因為資金存管技術復雜,需求多樣,銀行投入成本過高,而且P2P行業市場監管不夠規范嚴苛,問題平臺頻現,導致部分銀行不希望P2P將來出現問題,從而導致銀行信譽與利益受損,所以大部分銀行并不愿意進行資金存管。
即使有銀行愿意同P2P平臺簽訂“資金托管”協議,但為保證之后銀行聲譽和利益不受影響,也會一定程度上提高存管門檻。比如說像國資系、上市系、風投系等這類具有強大背景的平臺。
雖然門檻在不斷提高,但是P2P與銀行的存管并未成為不可能,部分有實力的P2P平臺仍可以選擇與中小銀行簽約。但有了資金存管并不代表有了強大銀行的背書,該平臺并不存在任何風險,因為在銀監會發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資金存管方并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也就是說,銀行并不審核P2P項目的真實性,其作用只是為了確保資金流向相對明確,避免P2P平臺直接碰觸資金。所以說,即使簽訂了資金存管協議的P2P平臺也不一定安全。
雖然“資金存管”固然是一個對于平臺很重要的參考因素,但不能因為 “資金存管”而放下戒心,因為部分平臺只是用風險備用金資金存管,企圖魚目混珠,而且銀行存管只作為存管作用,不保證真實的安全性和收益,所以在投資時還要看平臺的資質、注冊資本等等關鍵信息,進行一個全方位的考量。
在該次銀監會下發的《指引》中對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給出了更加明確的定義,即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存管人接受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絡借貸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信息披露等職責的業務。
《指引》的實施,或將引發P2P退出潮
因為在《指引》明確表示,對于已經開展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業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在指引發布后進行整改,整改期不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半年之內,整P2P平臺整改的情況,想直接決定平臺的存活與否。以下為《指引》的部分條件:
資金存管明確五大門檻
(一)在工商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
(二)在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獲得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四)具備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五)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作為委托人,P2P平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網絡借貸平臺技術系統的持續開發及安全運營;
(二)組織實施平臺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臺基本信息、項目信息、經營情況等應向投資者充分公開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與存管人進行賬務核對,確保系統數據的準確性;
(四)妥善保管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等相關資料;
(五)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同樣,對于存管人,《指引》稱,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應當接受中國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亦提出了六項條件:
(一)設置專門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二)具有自主開發、自主運營且安全高效的網絡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業務管理、運營操作、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的相關制度;
(四)具備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跨行資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五)申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
(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除此之外,對存管人的網絡借貸存管業務技術系統也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具備完善規范的賬戶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網貸機構、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設立單獨的資金賬戶,實現各賬戶之間的有效隔離,并記錄賬戶與網貸平臺之間的從屬關系。
(二)具備完整的業務管理、身份驗證和交易校驗功能。存管人應在開戶、充值、投標、提現、撤單、繳費等資金清算環節設置交易密碼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驗證方式,以便對客戶身份及交易授權進行認證,確保資金指令真實合法,防止網貸機構非法挪用客戶資金。
(三)具備對接網貸平臺系統的數據接口,能夠完整記錄網貸平臺客戶信息、交易信息、項目信息及其他關鍵信息,并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詢功能;
(四)系統具備安全高效穩定運行的能力,能夠支撐對應業務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類峰值操作;
(五)監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指引》強調,存管銀行定期出具網貸機構資金存管報告,按照雙方約定的報告制訂標準和規范,對網貸機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保管情況在官方指定網站進行公開披露,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網貸機構的交易規模、借貸余額、存管余額、借款人及出借人數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戶數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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